私藏拾到“物品”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家住仙桃某乡镇的刘某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个皮包,打开后发现包内有一个用黑色防水塑料胶带纸包裹着的物品,重约20克。出于好奇心,刘某撕开塑料胶带纸,只见里边全部是像面粉一样颜色的、大小形状不一的块状物。当时,刘某并不知道这是何物,后来偶然从邻居口中得知其拾到的东西为海洛因,是一种毒品并知道将其贩卖能挣很多钱。于是刘某就将这包毒品放在家里藏了起来。但不久东窗事发,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觉得冤枉,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更是没有将这包毒品卖掉;但法院却将他判刑?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评析】
海洛因是毒品中的一类,如果对毒品不能加以管制,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我国明文规定不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要受到法律严惩,非法持有毒品并达到一定数量,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偷没有抢更没有贩卖,但其在得知自己拾到的物品是海洛因,是毒品中的一种时;没有交到当地有关部门反而自己将拾到的20克海洛因私藏起来。刘某这样的行为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是合情合理的。